行李寄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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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李寄存须知

● 寄存的行李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(包括开箱检查)后,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寄存手续。

● 禁止存放下列物品: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、警用器械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危险物品等国家规定的违禁品,鲜活的动、植物,异味物。

● 请勿将各类票据、证件、保密文件、电脑、相机、手机及价值两千元以上的贵重物品放入寄存行李内,如发生损坏及设备数据丢失,一切责任自负。

● 寄存物品的价值需提前声明,并且锁扣完好,开口包装不予寄存。

● 鸡蛋等易变质、腐烂的食品,寄存期限为7天,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。

● 请勿将充电宝、打火机、锂电池等物品放入寄存及托运行李中。

● 行李寄存期间,不得要求在已寄存的行李中增存或提取部分物品,若需变动寄存物品,应先结算提取寄存物品后再重新办理寄存手续,领取时双方点清,离柜不认。

● 提取寄存行李物品时,应提供寄存凭证或本人寄存时的有效证件;特殊情况需代取时,请代领者出示身份证及委托人的姓名、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;寄存凭证遗失造成被他人冒领行李的后果自负。


二、逾期寄存物品

一般行李物品的寄存期限为30天,可以申请延期1次,延期最长不超过15个自然日,需要延期的,请务必于寄存期限届满前3日通知寄存处工作人员办理延期手续,逾期不领取的行李物品将视为寄存人已自弃该行李物品,一切损失、责任自负,寄存处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。